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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协评议:三镇点球判罚有误,牟鹏飞非暴力犯规,鲲城进球因手球无效

发布时间:2026-05-14人气:6
5月12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完成了本赛季第七期(20260512期)裁判评议工作,聚焦近期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中俱乐部提出的申诉。本期共审议16个判例,其中8个被判为主判罚决定存在错漏。评议过程通过视频会议进行,邀请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及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,采用集体讨论与个人意见相结合的方式,最终形成以下结论: 深度分析与独特观点: 本期评议凸显了中国足球裁判体系中长期存在的“尺度不一”与“VAR介入边界模糊”两大顽疾。首先,武汉三镇对阵青岛西海岸的点球争议(判例二)并非孤例——评议组明确指出,进攻球员在接触门将前已主动前倾倒地,VAR虽正确介入,但裁判员坚持原判,暴露了主裁判在高压比赛中对“接触即犯规”的惯性思维,忽视了足球运动中身体对抗的合理性。这不仅是技术失误,更反映了裁判对规则中“自然身体接触”与“故意寻求接触”的区分能力不足。 其次,青岛海牛门将牟鹏飞(判例三)的冲突事件,评议组认定其动作不构成暴力犯规,仅应得黄牌。这一结论值得玩味:在比赛停止后,门将的推搡与锁喉动作虽未达到“暴力行为”的法定门槛,但已明显超出合理情绪宣泄范畴。评议组将其定性为“非体育行为”,实则是为裁判员在类似情境下提供更清晰的判罚依据——暴力犯规需有明确打击意图或过度力量,而情绪化的肢体接触应通过黄牌予以警告,避免红牌滥用。 此外,大连鲲城进球无效的认定(判例六)揭示了中甲联赛中手球判罚的“盲点”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进攻球员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,构成手球犯规。这一判断与国际足联近年强调的“自然位置”与“故意手球”区分标准高度一致,但裁判员当场未识别,说明在低级别联赛中,裁判对“手臂位置”的观察训练仍有待加强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场另一判例(判例七)中,大连鲲城球员的持续拉扯被认定为犯规却未获黄牌,暴露出裁判在“阻止有希望进攻”与“普通犯规”之间的界限把握模糊,可能导致防守方策略性犯规的滋生。 整体来看,本期评议反映了中国足协在裁判透明化方面的进步,但也揭示了裁判员在“VAR介入后决断力”与“低级别联赛判罚一致性”上的短板。未来需强化裁判对规则细节的实战模拟训练,并建立更严格的错判追责机制,才能从根源上减少争议。 具体判例结论如下: - 判例二(三镇点球):武汉三镇10号倒地非守门员犯规所致,守方不犯规,VAR介入正确,裁判员维持点球决定错误。 - 判例三(牟鹏飞冲突):大连英博越位判断错误;牟鹏飞与对方接触不构成暴力行为,但应因非体育行为得黄牌,裁判员漏牌。 - 判例六(鲲城进球):大连鲲城21号手球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错误。 - 判例七(鲲城拉扯):大连鲲城3号持续拉扯构成犯规,但未发生在罚球区内,不判点球;应判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,裁判员漏牌。 - 判例八(吴越进球):杭州临平吴越33号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,裁判员判有效错误。 - 判例九(快发任意球):杭州临平吴越快发任意球不合规,比赛未恢复,厦门飞鹭19号铲球构成暴力行为,红牌正确。 - 判例十(点球申诉):厦门飞鹭17号倒地无守方犯规证据,裁判员未判罚正确。 - 判例十一(三镇B队点球):广州蒲公英48号草率绊人犯规,应判点球,裁判员漏判。 - 判例十二(面部接触):广州蒲公英3号犯规不构成红牌,但应因非体育行为得黄牌,裁判员漏牌。 - 判例十三(手球争议):视频角度不足,无法认定兰州陇原竞技47号手球,评议组不予认定。 - 判例十四(铲球红牌):湖北青年星8号铲球构成严重犯规,应红牌罚下,裁判员漏判;广东铭途41号与湖北青年星1号黄牌正确。 - 判例十五(英博B队点球):上海海港富盛经开51号铲球犯规,应判点球,裁判员漏判。 - 判例十六(越位进球):上海赛更达9号越位干扰比赛,进球无效,裁判员判有效错误。 中国足协表示,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积极处理俱乐部申诉,对典型判例进行评议并公布结果,同时对错漏判裁判予以内部处罚。